今天上午,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开幕,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。草案三审稿增加了几方面内容。三审稿规定,剧毒、高毒类农药不得用于蔬菜、瓜果、茶叶和中草药材。
目前,高毒农药使用量占农药使用总量的比重不到3%。但仍有12种高毒农药在大田中使用。
剧毒高毒类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
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三审稿规定,国家鼓励和支持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,推动剧毒高毒农药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,加快淘汰剧毒、高毒农药。同时增加规定,剧毒、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、瓜果、茶叶和中草药材。
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,国家鼓励使用高效低毒农药,加快淘汰剧毒、高毒农药。这条规定的修改引起不少讨论。
法律委报告指出,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,明确规定全面淘汰剧毒高毒农药,并规定具体时间表。对此,农业部提出,当前全面淘汰剧毒、高毒农药尚不可行,全面禁用并不利于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,而且有些高毒农药降解快、残留低,只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,不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,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也没有完全禁止使用这类农药。
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,从我国国情实际出发,草案已经对加快淘汰剧毒、高毒农药作了原则规定,考虑到全面淘汰、禁止使用剧毒、高毒农药目前时机尚不成熟,当前应当加强对这类农药使用环节的管理,同时加快有关替代产品的研发推广。
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配备检验设备
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,从事食品销售,应当依法取得许可。但是,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,不需要取得许可。一些社会公众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农业部提出,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未规定销售食用农产品需经许可,实践中也不实行许可,建议将其纳入本法调整范围,把农产品交易市场和销售者经营行为列入监管。
三审稿中对食用农产品相关规定做出修改,将“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食用农产品,不需要取得许可”修改为“销售食用农产品,不需要取得许可”。另增加规定,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,或委托食品检验机构,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。
同时,三审稿还增加规定,食用农产品销售者,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。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、保鲜、贮存、运输中使用保鲜剂、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,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。(本文来源:法制晚报)
国家禁用高毒农药一览:
1.禁止生产、销售和使用的农药名单(共33种)
六六六、滴滴涕、毒杀芬、二溴氯丙烷、杀虫脒、二溴乙烷、除草醚、艾氏剂、狄氏剂、汞制剂、砷类、铅类、敌枯双、氟乙酰胺、甘氟、毒鼠强、氟乙酸钠、毒鼠硅(1980年代以来禁用),甲胺磷、甲基对硫磷、对硫磷、久效磷、磷胺(2003年12月30日,第322号公告)。
苯线磷、地虫硫磷、甲基硫环磷、磷化钙、磷化镁、磷化锌、硫线磷、蝇毒磷、治螟磷、特丁硫磷(2011年6月15日,第1586号公告)。
2.在蔬菜、果树、茶叶、中草药材等作物上限制使用的农药名单(共23种)
禁止甲拌磷、甲基异柳磷、特丁硫磷、甲基硫环磷、治螟磷、内吸磷、克百威、涕灭威、灭线磷、硫环磷、蝇毒磷、地虫硫磷、氯唑磷、苯线磷在蔬菜、果树、茶叶、中草药材上使用。禁止氧乐果在甘蓝上使用。禁止三氯杀螨醇和氰戊菊酯在茶树上使用。禁止丁酰肼(比久)在花生上使用。禁止特丁硫磷在甘蔗上使用。
除卫生用、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剂外,禁止氟虫腈在其他方面的使用。
禁止氧乐果、水胺硫磷在柑桔树上使用;禁止灭多威在柑桔树、苹果树、茶树、十字花科蔬菜上使用;禁止硫线磷在柑桔树、黄瓜上使用;禁止硫丹在苹果树、茶树上使用;禁止溴甲烷在草莓、黄瓜上使用。
3.停止受理新增田间试验申请、登记申请及生产许可申请,停止批准含有该农药的新增登记证和农药生产许可证(生产批准文件)(共22种)
苯线磷、地虫硫磷、甲基硫环磷、磷化钙、磷化镁、磷化锌、硫线磷、蝇毒磷、治螟磷、特丁硫磷、杀扑磷、甲拌磷、甲基异柳磷、克百威、灭多威、灭线磷、涕灭威、磷化铝、氧乐果、水胺硫磷、溴甲烷、硫丹。